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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各定点医疗结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为切实解决我市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在院端结算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入院告知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居民立卡产检及因生育住院办理入院登记时,应告知参保居民可凭已登记注明“政策内”生育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同意生育”的《再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出院时按规定直接办理居民医保结算手续。
二、关于出院结算工作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再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参保居民,如材料已登记注明“政策内”生育的或“同意生育”等字样的,提供原件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在出院时直接办理医疗结算手续;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尚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再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参保居民,可交足押金先行出院,暂时不予结算,参保居民在小孩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注明有“政策内”生育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同意生育”的《再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结算手续。
因跨年度医疗费用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在小孩出生之日起3个月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结算的参保居民,可在领取有关证明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自费结算生育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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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认为治疗病人的不是冷冰冰的医疗器械,而是医生的医术与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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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知道对病人负责是我们的责任,让患者少花一分钱少受一点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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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坚守对每位患者都细致入微,让患者能轻松就医、放心治疗、康复出院。